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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哈尔滨婚姻家庭1个月前

我爱人的奶奶去世六年了,房产证是奶奶的名字,家中有三个女儿两个儿子,奶奶去世后房产由小儿子居住。小儿子的户口不在此户籍。此户籍只有我爱人(户主)和我儿子。现在由于家庭出现矛盾。我们要求进行财产分割,应该走怎样的法律途径。我爱人做为户主有怎样的权利。如何能尽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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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盼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上海市海华永泰(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 依据您的描述,正常情形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可见,孙子女并不在法定继承的范围内。除非有以下两种情况,孙子能在奶奶去世后,继承奶奶的遗产:第一种,奶奶可以在生前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把其个人合法财产遗赠给孙子,如果按照这种方式,那么孙子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天内作出接受表示,否则视为放弃。第二种是代位继承。比如奶奶的儿子先于奶奶死亡的,可以由孙子来代替爸爸继承奶奶的遗产,这种继承方式叫做代位继承。和您所说的户籍没有关系,并不是因为您爱人的户籍在此房产上,就有继承房产的权利。您给的信息不够详细,无法准确解答您的问题,如有需要,可预约咨询。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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