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中曹村村庄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拆迁补偿标准
第一条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擅自建设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安置。
第二条 未经批准违反规划擅自建设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安置。
第三条 出卖房屋后未经批准建设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安置。
第四条 村庄改造范围内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及其它设施拆迁补偿:按照不分结构、等级、经营、生产、房屋面积,凡宅基地面积在0.4亩以上的(含0.4亩),按每户最高协商价格不超过15万元进行补偿(含搬家补助费,每减少0.1亩递减3万元)。
二、安置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为保障村民有序顺利进行安置,本次安置采取分批次进行的办法,即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户:1、户口一直在本村,在本村有合法住宅,且符合村庄规划。2、本户所有地面附着物已经全部拆(清)除。作为第一批进行安置。
对补偿标准、安置面积有争议的户;户口迁出或迁出后又迁回本村在村内有合法住宅的户;出嫁女在村内有合法住宅的户,等在第一批村民安置后按政策分批次进行安置,另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六条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本人有合法住宅,每人按40㎡给予房屋安置。两代以上(含两代)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在应安置面积总和之外每户每处合法住宅最多照顾40㎡。
第七条 夫妻有一方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合法住宅并全家在本村共同居住生活的,其家庭成员(包括未婚子女)视同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安置。
第八条 双女户,女儿结婚后男方“入赘”女方家庭,并将户口迁入本村实际生活居住,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对其中一个女儿、配偶及子女视同本村常住村民(居民)给予安置。
第九条 本村村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子女已作处理的,按本村村民人均40㎡安置标准予以安置,未作处理的不予安置。
第十条 三代以上(包括三代)家庭在本村只有一处合法住宅共同居住生活,符合分户条件但没有分户,在应选的安置楼组合中的第三套、第四套,价格在原有基础上降低20%。
第十一条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结婚,经自主选择可以将女方的安置指标计算在女方家庭或者男方家庭,但不得重复计算安置面积。
第十二条 对确有困难的五保户、常困户、特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