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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经济纠纷1个月前

医院排班不合理找那个部门投诉? 强制高强度工作96

查看史晓朦律师的回答

史晓朦律师 山东-济宁 北京中银(济宁)律师事务所

  • 您好:按照《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建议您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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