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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刑事辩护1个月前

同学强行与我发生关系,这是不是已经构成了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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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益鸯律师 浙江-金华 浙江望道律师事务所

  •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强奸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4.26〔1984〕法研字第7号)

    一、怎样认定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

    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

    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

    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二、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

    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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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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