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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职一家集团企业,与底下一家分公司A签订劳动合同,今年1月要求兼任另一家无往来无关联方法律关系平等的法律主体分公司B的工作,两家分公司均自负盈亏,两家员工也都分别签劳动合同,公司A要求劳动者兼任分公司B的工作是否属于变更劳动合同情形吗?如果属于违反劳动法的情形,那劳动者该如何主张兼任1-5月的期间的薪酬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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