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继承法》规定,遗嘱可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等五种形式。
(1)公证遗嘱。立遗嘱人请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公证遗嘱在法律上证据效力是最强的,为了立遗嘱人的利益,公证机关对遗嘱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设立形式简便易行,具有较强的保密性,也是最常用的遗嘱形式,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又称为代笔遗嘱或口授遗嘱。立遗嘱人口授他人代书的遗嘱,须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为代书人,代书后,将代书的遗嘱在立遗嘱人面前宣读无误且经立遗嘱人认可,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一般情况下,遗嘱必须是书面的,只有在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在其他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意思表达真实,如果遗嘱内容含糊不清,笼统,那么在立遗嘱人死亡后,很可能由于对遗嘱的理解发生歧义而造成执行困难。具体而言,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等;
(2)立遗嘱人的家庭基本情况;
(3)订立遗嘱的原因;
(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
(6)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
(7)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
(8)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
(9)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等;
(10)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此外,实践中常有遗嘱人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的情形。《继承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即遗嘱人可以通过设立新的遗嘱,来撤销、变更自己原来立的遗嘱。以此同时,《继承法》又规定了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只有公证遗嘱才可以撤销公证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