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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闸北区婚姻家庭1个月前

您好,很高兴遇到您!我在公司工作20年,离退休不足5年。公司想调我的岗,但没有与我协商一致,所以调岗不成功,但公司已对外公示撤了我的岗位。目前经双方决定以协商对我进行经济补偿的形式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公司表示在此期间会对我待岗的告知,待岗期间会发放我基本生活费,请问公司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如果既成事实的话,我是否可以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按照2N的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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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欣律师 上海-静安区 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

  •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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