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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具有独立法人的公司,统一委托B公司总经理进行日常管理,B公司为了节省用工成本,雇佣S某作为公司HR管理两个公司的人事相关工作。因两个公司的实际管理者为一人,S某错误认为A公司等于B公司。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操作混乱。张某某、王某某分别于2018年1月入职A公司财务部担任出纳和会计工作,入职后两个公司的工作都有涉及,主要活动在A公司,B公司涉及少量工作。录取通知书、劳动合同是A公司发放签订的,但是社保和工资的操作却在B公司进行,离职时也开具了B公司的离职证明。今年11月二人申请劳动仲裁,仲裁B公司未与两位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问题1:二人可否认能认定为与B公司是劳务关系?
问题2:二人不可能同时与A、B两公司建立全日制的劳动关系,二人是否符合建立全日制的多重劳动关系的条件?如何认定?
问题补充:
再次补充,我是B公司方,不是劳动者
卢文德律师 广西-贺州 广西佰纳律师事务所
许文茗律师 上海-普陀区 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
李金锁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一法(天津)律师事务所
本律师自1993年执业以来,经历了无数案件的磨难与挫折.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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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及交通事故等法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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