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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婚姻家庭1个月前

大学生甲毕业不久,已经谈得女朋友多年,甲向乙购得一处住房,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乙把房子交给甲使用。不久,由于房价上涨,房东乙又将住房卖给丙,并与丙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丙欲将甲赶出房屋。
请问:丙是否有权将甲趋之门外?为什么?
丙为什么可以将甲趋之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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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野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

  • 作为一名学生,刻苦钻研才是正道,不要太有想法。
    当然,一个简单的一房二卖问题,丙有权将甲趋之门外,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丙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享有的是该房屋所有权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
    前买受人甲享有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对买卖标的物本身无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即使已占有买卖标的物,因该房屋所有权已经经过登记移转于丙,故其对该房屋的占有失去法律上的基础,构成无权占有,应负返还房屋的义务。(以后不要这样了哦~)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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