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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孙佳文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 由 信用卡纠纷 案 号 (2019)苏0104执1071号之一
发布日期 2019-09-17 浏览次数 8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04执10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永平,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南南、叶强,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孙佳文,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灌南县,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孙佳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104民初9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法律义务:一、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73079.32元及相应的利息、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分期付款手续费按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约定的标准,自被执行人逾期之日即2017年6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总和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1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9年3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寄送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若干银行账户,但金额均较小,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扣划;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4、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查找未果;5、征询申请执行人是否悬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予悬赏查找。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签字确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