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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经济纠纷1个月前

您好 ,咨询一下在职人员利用非法途径调取他人隐私信息我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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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益鸯律师 浙江-金华 浙江望道律师事务所

  • 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属于民事侵权,受害者可以要求侵害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1、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3、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赔偿损失;
    (7)赔礼道歉;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所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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