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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年轻创业者。2017年向被告
孙亦松承租了位于松江区九里亭亭知路278号商铺用于经营女装,约定租期至2023年10月23号止,2022年3月以
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因不可抗力因素,该商铺无法正常开门营业,
导致经营入不敷出,无力继续维持!
在与房东孙亦松先生多次商量无果的情况下,请问可以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与房东孙亦松解除租赁合同,退还房屋押金22000元
及疫情防控期间3月4月租金23560余元。
上海寅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静安区 上海寅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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