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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下属有A,B,C,三个经济独立的单位,A,B是事业单位性质,A有法人资格,B无法人,B的法人为A,C为局办企业性质,我于1998年招工到C单位,局领导把我安排在B单位上班,2002年C与A合并,局领导也没告知我,我仍然在C单位上班,2005年我在B单位下岗,下岗后我领了2年的生活费,直到2018年局通知要解除劳动关系,说C已不存在了,就委托B和我解除劳动关系,今年8月我查了地方志,才知C和A合并,合并的事情连局管政工的工作人员也不知道,经我提醒,查了档案,但档案里没有提及我的人员安排,只有别人的,局认定我不是A单位的工作人员,但也不知我是哪个单位的,我也从单位消失了,请问我有没有正当理由,认为仲裁时效时间中止,提起劳动仲裁呢?能否以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提请仲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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