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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前在单位任职的时候,单位的主管领导安排一些招待用的烟酒费用。由于人事变动,一直没有得到报销。调走的主管领导也不承认是他安排的工作。现任的领导,要我个人来负担。如果不负担的话,就要扣我的工资来进行还债。他们这样扣工资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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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领律师毕业于四川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执业以来办理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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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法律本科毕业,从事法律工作五年,在芜湖执业,擅长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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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毕业于山东大学(985、211、双一流A类)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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