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到的应该是法定代表人吧。公司法代一般由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
《民法典》第61条第2款之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公司名义从事的行为,视为公司的行为,应由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但在某些法定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可能会就公司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种情况下,一般是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违法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
1、损失赔偿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法定代表人的故意、过失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而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有权就该损失向法定代表人主张赔偿。
2、法定代表人违反相关规定所获收入归公司所有
我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了公司董事、高管的忠实义务,同时规定违法忠实义务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三、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采取的强制措施
主要有:
1、执行程序中的据传、限制出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2、破产程序中,法定代表人未经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