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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房产纠纷1个月前

首套房贷款提前还清还能继续享受贷款利息附加专项扣除吗?或者首套房卖了,又买了一套还能享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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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琳律师 广东-广州 广东庄阳律师事务所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根据前述规定,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才可以享受专项扣除,因此,若提前还清贷款的,还清之后的年度不会再实际发生贷款利息,不可继续享受利息扣除。关于首套房卖了后再买一套是否享受购房利息专项扣除的问题,主要看购房所在城市的政策。不同的城市认定首套房标准不同,有的城市认房不认贷,也有的城市认贷不认房。如果是认贷不认房的政策,只要有过商业贷款的记录,不管房子是否卖掉了,继续买房的话会判定为二套房。如果个人名下有全款购买的住房,但是没有商业贷款的记录,如果继续买房也算作为首套房。如果是认房不认贷的政策,不管是否有商业贷款,个人名下没有房子的,继续买房就是首套房。也有部分城市既认房又认贷,名下的第一套房子卖掉了,不管是否全款,商业贷款是否还清,都会认定为二套房。
    不同的城市对于首套房的判定标准不同,主要根据所在城市的政策来判定,在购房之前最好先咨询清楚。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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