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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戴固定冠下前牙4个。4个月后认为下巴痛。后认为下牙引起。认为是我引起了她牙髓炎。我认为不是。医调委要求因果鉴定。她未鉴定。内江口院一份门诊病历。华西门诊病历。我方门诊日志。一次未鉴定起。后二次鉴定我为主要贵任。我不服。想上诉
二次鉴定均无无X片,影像资料。无间隔4个月的病历及影像。法官认为不懂医。现场质询不准我说其鉴定的原因。说是开庭的事。开庭也没让说。法官就判我为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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