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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甲公司拥有一处位于静安区的房产,该房产市场价值为人民币3000万元。现甲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以该房产为抵押向乙银行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并依约办理抵押登记。2020年3月20日,甲公司又以将该房产抵押给丙,并获得借款人民币1500万元,双方约定甲到期不能清偿借款本息时,该房产直接归丙所有,甲应协助丙办理该房产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2020年5月20日,甲再次将该房产抵押给丁,并向丁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甲、丁依约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甲与丙关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该房产所有权直接归丙所有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法律为什么禁止“流押”?
甲将其同一房产多次抵押给不同的人,是否构成重复抵押?
现行法关于重复抵押时应当如何处理?
杨海立律师 上海-静安区 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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