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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2018年3月7日进入公司工作,10月16日正式离职。公司从4月份开始给我投五险一金,但是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10月份我提出口头离职,公司同意并进行交接,3天后交接完成正式离职。现在公司拖欠我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不发,理由是我没有完成一个合同期,并且没有提前30天书面辞职。
我想申请劳动仲裁:1. 补发我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2. 公司应支付2倍工资。
我现在有的证据是社保局打印的社保清单,工资银行转账截图(转账方为公司,有备注工资),在公司时的工作群截图,有公司盖章的发给客户的发票(发票上面的公司联系人是我),寄件方为公司(联系电话是我的电话)的寄给客户的快递单。
请问是否可以进行上述2点申诉,当前掌握的证据是否充足?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赵忠源律师 广东-深圳 安山律师事务所
徐郑州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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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律师,中共党员,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及继承纠纷、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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