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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民法通则里有一条说,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它这里,继任的机关法人怎么理解啊。。。。蟹蟹
卢文德律师 广西-贺州 广西佰纳律师事务所
李金锁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一法(天津)律师事务所
许文茗律师 上海-普陀区 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
刘丽丽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有集团公司法务服务经验、熟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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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工作12年,专注于刑事辩护和代理、婚姻家庭、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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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师,多项目团队主要负责人。2010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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