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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本集团公司服务了11年且签订了无固定期合同。现应公司项目停建(说明:集团公司其他分公司还在正常运行),人员面向集团其他分公司实行分流。而我在未得到分流机会时(其他同事都要分流机会)公司HR就告之我按照N+l进行遣散(N代表员工在公司服务的年限,每年l个月)。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41条之未优先录用签订了无固定期合同的员工?我是否可以申请公司2N的赔偿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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