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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1日,钱某在永安保险公司为全家投保了“保家安”保险。被保险人包括:父母、本人、妻子、女儿。保险费:每年每人2000元,年共计1万元,缴费期5年,保险金额:每人20万元,共计 100万元。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应该是身体健康的家庭成员,全家一揽子保险。该保险是综合险,包括意外伤残、意外死亡、疾病死亡。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180天以后因意外或疾病死亡,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在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没有就合同条款解释,也没有向投保人询问有关情况,就允许投保人钱某,代替其他被保险人,包括父母、妻子、女儿签了字。
问题:3.2017年2月,钱母被确诊为抑郁症,一周后,钱母被发现死于居住的宿舍院内,经过法医鉴定“系高处坠落死亡”。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到现场勘查后发现,钱母坠落大楼的天台、楼层围栏均有1.3米高,围栏完好无损,非主动攀爬无法坠落大楼,由此推断出她不是意外身故。公安机关未对此事件立案侦查,可证明钱母非他杀身故,再结合钱母死前患有抑郁症的诊断证明,理赔人员推定出钱母为自杀身亡,根据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返还保单现金价值,合同终止。钱母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付钱母的保险金,法院应该怎样判决?
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董建春律师 山东-菏泽 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
高景文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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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工作8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A证,擅长婚姻家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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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业毕业,保险从业35年,代理与保险有关索赔案件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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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辉,男,毕业于河南大学法学院,于2008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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