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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5年元月一日,在我家新开发的农贸市场里干生意,因我家当地开发商口头承诺,到新开的农贸市场里租赁店铺干生意,有优先购买店铺的权力,我租赁的两间店铺在2018年12月底到期,在今年五月份我找到开发商,要求购买自己现在租赁使用的店铺,却被开发商告知,我使用的店铺的其中一间卖给了别人,我对此事不能接受,我即使租赁店铺,就应该有优先购买权,为什么事先不通知我呢?
我想要求开发商赔偿我因租赁店铺使用的费用以及装修店铺使用的费用,请问我的要求合法吗?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董建春律师 山东-菏泽 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
高景文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
大家好,我是刘虔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有近二十年的法律实践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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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善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法学本科。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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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选山东省首届公益网评“我最喜爱的名律师”。有各级法院的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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