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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约履行了出资义务。乙方作为实物出资的设备、模具虽已注入合资公司,但甲方发现,乙方用作出资的设备、模具其实是其原“三来一-补”企业一深圳某制品 厂的设备、模具,乙方一直未与原“三来- -补”企业的合作对方结清因来料加工合同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也没有办理终止原“三来一补”协议的相关手续及有关的工商注销登记手续。此外,乙方为该“三来一补”企业所进口的设备、模具的有关海关结关手续也未办理。甲方据此认定乙方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乙方的出资符合要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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