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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e
原告时书俊称,原告与被告系亲姐妹关系。2005 年原告出资购买了珠海市前山梅花路101号梅花豪庭1栋3单元201房。鉴于双方姐妹的信任,原告为帮助被告将户口从内地迁入珠海,购买房屋后原告将房屋登记在原、被告双方名下,被告占95%的份额,原告仅占5%份额。被告将户口迁入珠海后,并未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近几年原告与被告商讨房屋过户事宜时,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拖,并不配合办理。后经多次沟通协商,被告同意支付原告80万元作为房屋转让款,原告将房子转让给被告的儿子梁帆。2017年2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同意支付转让款的《证明》,之后原告配合被告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但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后,被告拒不支付房款,故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一、房屋是否属于原告赠与给被告,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三、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8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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