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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司以客观经济影响及公司组织架构业务调整为由,自五月一日解散北京公司全部业务。北京员工可选择去南京工作,不申请去南京工作的员工会有工作人员对接后续善后工作,此决定在4月28日通知到我们,并未提及赔偿相关事宜。请问这种情况是否算违规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n+1或2n的赔偿标准?
苏建友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1个月前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赵忠源律师 广东-深圳 安山律师事务所
徐郑州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陕西恪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4-2017年度咸阳市十佳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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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硕士,曾于广东法院任党支部委员、法官助理,扫黑办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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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婷婷,全职律师,从事法律工作5年有余,具有处理诉讼及非诉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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