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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刘丹辩称:化妆品属于直销产品,钱没有经过我的手,全部进入公司账户。户品回来我们会互相调换货。我俩调了一次产品,后来是我妹妹与原告调换货。原告提供的证据只有一张有我的签名, 其他没有我的签字,欠款数也不是我写的,刘丹欠3328 元的字也是原告写的,货是我给原告的货,下面签字是我签的。我申请做笔迹鉴定。我不欠原告的钱,如果我欠原告货原告应该提供欠条。原告污蔑我欠货款,我能上诉吗?准备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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