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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红桥区刑事辩护1个月前

用自己的手机号以政府机关的语言风格(名义)来给一个朋友发送了虚假捏造的信息进行恶作剧,此朋友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图片进行处理(挡住了发件人的手机号)传播到了网络上,构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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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天竺律师 天津-南开区 天津赞然律师事务所

  • 由于网络诽谤内容的发布者是犯罪的源头,是犯罪行为的始作俑者,因而在一般情况下,网络诽谤内容的发布者应当承担网络诽谤的全部或主要的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可提起刑事自诉,对方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即使不构成犯罪,也可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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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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