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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娄某入职Z公司从事会计事务,期间被Z公司派至市二医院从事财务收费工作。2014年2月1日娄某与Z公司续签劳动合同。2015年4月10日,市二医院向娄某出具《待岗通知》一份,以娄某多次考核不合格、业务能力无法适应岗位要求为由,要求娄某字2015年3月13日期待岗学习。2015年12月14日,Z公司向娄某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载明:双方劳动合同将于2016年5月31日到期,Z公司决定劳动合同到期不予续签,请在2016年5月31日前完成工作交接并办理离职手续。2016年5月31日,娄某离职。
1.娄某2007年3月到2016年5月31日分别在Z公司和市二医院工作,是否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
2.娄某能否主张Z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2倍工资?
杨焕焕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
1个月前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赵忠源律师 广东-深圳 安山律师事务所
徐郑州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2010年开始执业于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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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从业23年,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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