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入职时提供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复印件、工资卡账户、人脸识别信息、工作经历等等)是否合法?

喀什葛尔胡杨
执业九年,只做劳动争议案件的李律师。
先说大前提,用人单位的这种要求员工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总体上是合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至于哪些是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可以肯定地说,劳动者的姓名、年龄、籍贯、国籍、身份证号、工作经验、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都是与劳动合同相关的情况。这部分个人信息,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者也有义务提供。
当然,现在发工资都是用银行转账方式,所以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个人的工资卡银行账户是合理的。
而且出于办理社保手续等目的,也需要员工提供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所以这部分信息也应当提供。
至于健康状况,更毋庸置疑,毕竟用人单位招聘员工的不言而喻的前提就是该员工身体健康具备劳动能力。所以也有权要求劳动者如实告知该部分信息。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上述信息也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

再说,细节上,可能有需要讨论的地方。主要体现在公司要求提供的“人脸识别信息”是否合法。
2021年8月1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一)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
(二)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
(三)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四)违反信息处理者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处理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
(五)未采取应有的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人脸信息安全,致使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