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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1997年进入公司,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现公司由于搬迁缩减规模,以签订合同时的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要求解除合同。现赔偿方案为(工作年限+1)×前12个月平均工资,可我在网上查询后发现,根据劳动合同法97条规定跨越08新劳动法的赔偿方案应分段计算,08年以前如个人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可以按照企业平均工资赔偿。08年以后按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赔偿。由于我的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现可不可以要求企业实行分段赔偿?08年以前的赔偿基数按企业平均工资基数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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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学硕士,上海市律协第十一届刑诉法与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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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静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专长于公司商事、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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