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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妻子身份贷的款,实际使用人为丈夫。能否公证贷款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和(可能出现离婚时)离婚后,丈夫为唯一还款人,并承担债务引发的一切责任?双方约定好,能做公正吗?可以的话,这个公证有法律效力吗?
何光清律师 四川-宜宾 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
陈岭律师 陕西-西安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周润律师 重庆-渝中区 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
我1996年开始执业,一直从事民事、商事代理诉讼代理活动,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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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于婚姻家事、民商事合同纠纷类诉讼和非诉业务,是长春市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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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娜律师,专职律师,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主要业务范围: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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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毕业,擅长领域:婚姻家事、合同债务、征地拆迁补偿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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