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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怀柔区交通事故1个月前

收费停车场内车辆被剐蹭,对方不同意赔偿,我想咨询下诉讼状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这方面如何书写,谢谢

查看刘炳同法律工作者的回答

刘炳同法律工作者 北京-朝阳区 法律工作者

  • 在“收费停车”的约定中,车主有支付费用的义务和享有接受服务的权利,收费单位有收费的权利和提供服务的义务,双方互尽义务,符合保管合同为双务合同的特征;收费人提供服务的内容并不是对于车辆进行冲洗、保养、维护,而是为车辆提供保管服务,如未经收费单位同意不能停与离,符合保管合同的劳务特征;车主将车驶入车位,视为交付给保管人(收费单位),符合保管合同的实践的特征;车主将车停放在车位,车仍然是车主的车,并没有发生转移车辆所有权或使用权,符合保管合同不转移保管物的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65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366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第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责任损害赔偿责任。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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