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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试用期间,发现工作迟缓,要求每日报数据不报,经两次沟通依旧不按要求上报数据,后将报数据这个任务推给新人,期间其他小事情不予配合,经试用期认为不符合公司岗位,我司以此理由提前三天通知进行辞退,新人由二月22入职,三月15被通知辞退。共计出勤22天,我司还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对方以此要求社保补偿和辞退补偿,我司可不予补偿?
张志伟律师 河南-平顶山 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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