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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荆州刑事辩护1个月前

¥50.00

王侓师你好,我想请问容留妇女买淫怎样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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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国律师 湖北-孝感 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

  • 2021030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8062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七十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021070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二十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1.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情节一般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基础上,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3.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综合考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20160701《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主刑】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二人……

    1个月前

  • 20160701《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主刑】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二人次以上的;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引诱、容留、介绍患有严重性传播疾病的人卖淫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次、对象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每增加一人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每增加一人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卖淫,每增加一人次,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十人次以上的;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五人次以上的;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三人次以上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次、对象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每增加一人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一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每增加一人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卖淫,每增加一人次,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曾因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篇幅有限

    1个月前

  •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曾因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利用网络发布招缥信息、等介绍卖淫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引诱、介绍他人到境外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境外人员到境内卖淫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长期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罚金刑】
    4.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应当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次、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等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判处适当的罚金数额。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可以在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并处罚金。其中:
    (1)判处管制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金。
    (2)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金。
    (3)判处三年以上_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在二万元以上十万一元以下并处罚金。其中:
    (1)判处五年以上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金;
    (2)判处十年一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可以酌情从重判处罚金。
    【缓刑】
    5.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综合考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次、犯罪对象、损害后果、认罪悔罪表现等具体事实、情节,从严把握缓刑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的;
    (2)引诱、容留、介绍患有严重性传播疾病的人卖淫的;
    (3)曾因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1个月前

  • 里面包含有刑法依据、立案标信和量刑规范化规定,如有进一步需求,可再行沟通、了解!

    1个月前

  • 值得一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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