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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刑事辩护1个月前

律师:您好!我一个行政案件,由于是被冤枉的,先后经过一、二审和再审,均不服,后申请市级检察院监督,三个月该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仍不服,请问还有办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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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美玲律师 江苏-常州 江苏常律律师事务所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也就是说,检察院具有监督权,但是申请监督必须是在当事人发现公安机关存在某种瑕疵,或者违规行为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就该问题而言,检察院不支持监督,不影响案件的继续进行。如果当事人对检察院做出的相关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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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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