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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现在遇到的问题是公司没有提前与员工协商,直接开会说全员工资减半,然后在当天(3月10日正好是发薪日)我收到的上个月薪资已经是减半的状态。请问这种情况下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有效吗?是不是满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可以依据第四十六条规定要求公司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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