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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于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已支付乙方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21.5元,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此外,甲方还已支付乙方停职留薪期工资、经济补偿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部分赔偿款3600元。 二、在本协议第一条确认金额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再一次性支付甲方各项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劳动关系之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伙食补助、医疗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复发医疗费、后续医药费、医疗器具费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元整。乙方自愿放弃其他请求,双方从此无涉。 三、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任何纠葛,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追究甲方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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