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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03月.21日晚上19点,我驾驶电动车下班回家,回家途中,因车灯不亮未观察到前方同向行人,使电动车撞到了行人(49岁.女),导致对方右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右锁骨骨折,右足趾骨骨折,头皮挫裂伤,颜面部挫擦伤,我负全部责任,对方住院期间治疗费用已全部承担,于4.10号出院,出院后也经常去看望,现已过去6个月,对方要求我们支付出院后的复查费用等,我们是让对方将复查的相关发票拿出来核对,再进行相应的赔付,但是对方说让我们给他1万元,那样就不用经常找我们给钱了,但是我们不给,对方就说那就上法庭,现在过去6个月了,对方已经可以自己走路,骑车了,也不知道到底应该如何处理,出院后的费用是否要支付?如果要上法庭,是他们提出,还是我们自己提出上诉?什么是上诉?上法庭后,会判我们支付那些费用,大概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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