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从单位购买的房改房,没购房合同,只有专用收据,一直居住。单位一直拖着不给办证。前年办证时,单位以本人调离单位为由,拒绝为本人办证并将本人的名字从购房名单中删除,为其他没有参加房改但购买了同楼房的职工办理了房产证,也就是说偷梁换柱,致使我购买的房子再没有机会办理房产证(售房许可证的套数已办完),现在竟然要求我退房。请问这种操作违反哪些法令法规?做假为他人办理的房产证能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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