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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教一下,两个单位合作研发完成的发明创造按合同约定由一方申请并获授权后,该专利属于申请方的职务发明吗?如果不是,那属于什么类型?
李庆欢律师 广东-中山 广东万里海天律师事务所
杨永春律师 云南-昆明 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
周江律师 福建-厦门 福建昕悦律师事务所
执业7年,系长沙市律协保险委员会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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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律师,中山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0年,代理数千案件。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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