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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丰台区行业交流1个月前

法院认为,车指标租借都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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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炳同法律工作者 北京-朝阳区 法律工作者

  • 因北京存在限购措施,有人就想出了借名买车的主意,这种情况在遇到法院执行当事人财产案件中,就要按照欠债人的财产被依法拍卖。

    2021年7月,北京石景山法院在处理王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民间借贷一案中,根据王某提供的线索,扣押了登记在梁某名下的轿车一辆,并准备估价拍卖。案外人古某知悉后,主张轿车系其借梁某名字所购,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法院中止对该车辆的执行。

    法院经审查,古某不具有北京市购车指标,“借名买车”违反限购政策,据此,法院驳回古某异议申请。

    法官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案外人对于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提起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

    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在北京市购置车辆,需要有车辆配置指标,方可办理车辆所有权登记。

    因此,购车指标是取得车辆所有权的相应资格条件。古某明知在购买涉案车辆时不享有车辆配置指标,不具备在北京市购买车辆并办理车辆登记手续的资格,即使购买车辆,也不能在北京市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古某仍借用梁某购车指标购买车辆,意在规避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规定,其行为构成对机动车登记管理公共秩序的损害,不应受到法律保护。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涉案车辆系古某实际购买,但涉案车辆登记在梁某名下,车牌号和车辆本身无法割裂单独处理,必须车证相统一。故此对于车辆本身的价值损失,案外人只能通过另诉梁某某赔偿损失。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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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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