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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梅州合同纠纷1个月前

签劳动合同必须要有试用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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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欣律师 广东-广州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规定用人单位约定设置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并非必要性条款


    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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