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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信用社为别人担保,借款期为2016年8月9日到2018年8月8日,担保约定有效期为届满之日起两年,2019年10月信用社诉至法庭,但法院因文书不能送达驳回信用社诉讼,今年2月信用社再次诉至法庭,请问我还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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