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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从事建筑设计类工作,之前就职于一家房开公司的规划设计中心承担建筑设计类的管理工作。入职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直到离职我也没有拿到原件。当时公司的所有建设工程均属于三边工程(一边施工一边设计一边报规),其中有两个新建项目方案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但是未取得正式的书面审查通过的意见,便进入了施工阶段,在此过程中因报建中遇到诸多问题导致方案变动,而变动后的方案又未及时通知施工方导致了约50万的经济损失(截止目前项目也未领到正式的方案通过文件)。我已离职一个月,原公司对我下发处罚决定,我需要承担55%的经济损失,请问我需要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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