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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强奸罪在2021年7月12号被刑事拘留羁押,在2021年8月18号经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羁押,至2022年2月14号没有后续通知 ,是否可以取保候审?
按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提出第一条和第四条是否可行?
1.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对已被羁押正在接受侦查、起诉、审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司法机关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了结,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李树真律师 浙江-嘉兴 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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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雄斌,男,从事法律服务行业执业25年,本人的宗旨是受人之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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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12年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当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系郴州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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