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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日照债权债务1个月前

目前在一家公司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与10%的股东,但是与公司没有任何资金业务往来。与实际控制人协商变更法人代表,协商失败,目前关系比较僵硬,因为自己手里没有任何的营业执照及公章。现在担心实际控制人恼羞成怒为报复法定代表人,用公司公章和法人章以我法定代表人的名义恶意产生债务,不知道这种担心是否有实现的可能?如果最终协商无果是否可以起诉公司以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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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律师 山东-日照 山东日照太阳所

  • 你的担心不是没有道理的,你有这样的风险意识说明你具有超前的预设思维,防患于未然,不至于临时抱佛脚。 你说的这种情形在现代企业里是很普遍、也很现实的存在,说到底就是两个字造成的:“利益”。 相信在这之前你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应当是很铁的,否则你也不会出资持股10%成为企业的股东(相信你说的是有限公司),这种公司的成立存在有一个前提“人合性”。现在你们之间的关系搞僵了,即存在利益纠纷了,也就意味着你们之间的信赖利益产生了裂痕,甚至没有了作为存在基础的“人合性”,作为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对法人债务在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要对法人债务承担个人连带责任的。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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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军律师 安徽-芜湖 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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