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现查明:2022年01月13日12时许,骆仙派出所民警传唤涉嫌在郴州市北湖区法院扰乱单位秩序的李惠萍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所后李惠萍拒不配合,自行离开派出所。李惠萍走出派出所大门后,派出所民警多次劝阻无效,准备强制传唤,遭到李惠萍反抗并用脚踢伤民警。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视频监控、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一、事因: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12月对涉案公司股东王海峰等七人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海峰名下172平方米的房产。
不服一、二审法院在依法认定被告没有履行清算义务,伪造法律文件将公司注销,应承担赔偿责任后,不依法判决,反以“公司已注销,借贷关系终止;债务人主体已经消亡”作为贯穿全案的判决理由,最终为被告灭除了24.75万元的巨额赔偿及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
一审又以“无法厘清清算组各成员过错轻重”,“按占股比例各自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二审以解读《⋯<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十九条中所使用的词语是“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改判由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再审(一年后)将一、二审枉法裁判的证据《民事判决书》转向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以我没有提供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证据驳回我再审申请;
我于2019年10月16日向一审申请强制执行,一审法院于11月2日立案,执行法官见在诉讼程序中,没有实现只让被告王海峰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后,谋划转嫁给另一小股东,将我的诉讼保全材料抽出隐匿,转入“普执团队”,再另查封了王海峰大小三套房及另一小股东龙巍(占股2%)的一套房产,在先后实施了冒充、以小换大、年终绩效考核先终本边询价,龙巍的门面好卖些等等多种“办法”,并与王海峰一唱一和用手机冒充“执法记录仪”对我进行“问案”执法威胁,也未实现后,捏造我未提供和法院也未调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4月21日下达《执行裁定书》裁定“终本”;被终本时,85万多元的执行标的还有近72万元没有收回。
我于2020年4月29日、7月9日、8月3日,向二审法院申请执行监督及强制执行,被口头不属于“受理范围”拒绝,被“你去死吧!”被逼额头磕了一个大包、被“我警告你!”威胁、被脸贴脸“你要打我呀!”流氓构陷执法,打110报警求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