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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2006年法释6号针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书面通知书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日的解释,还有效吗?法院还以知道或应该知道为据,咋样辩驳?
卢文德律师 广西-贺州 广西佰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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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自从业以来专注争议解决及公司综合类业务,处理过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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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律硕士。先后毕业于中央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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