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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8年3月9号和开发商签的海南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切付清了全部房款404280元。2020年3月19日王和聪依海南泛华房产公司届借他的295万元钱为由将澄迈泛华房地产产公司名下的一处房产作了诉前保全,被澄迈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被房管局在备案平台上作出了预查封的执行记录,记录在该房产的不动产挡案中,出于预查封装态,买房人网签不成,原告:王和聪在向弟一被告讨债的同时将澄迈泛华房地产公司作。为弟二被告诉到澄迈县人过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原告王和聪败诉,原告不服,上诉到海口一中院,一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終审判决。此案已終解。王和聪败诉。
王和聪又依另案为由把改房产提出二次重复审请进行了保全,法院又作出了弟二次裁定,将该房产在房管局挡案上记录了二次查封记录,请问此案弟一次查封盖房产后原告败诉,法院没有对该房产进行解封,又作出了弟二次轮候查封,购房人审请执行异议,法院又驳回了申请。这种情况有8家。其中一家支持了执行异议,栽定解封。其余7家都被驳回。这种情况该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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